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8月19日

西藏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精神,把节能减排降碳作为建设美丽西藏、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全区单位GDP能耗逐年下〖JP〗降2.09%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7万吨、0.4万吨、0.33万吨和3.8万吨,与2010年持平,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定的排放量。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按照“上大关小”、“淘汰落后与调整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制定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采取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扎实推进新上项目建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力争按期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抓紧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4〕65号),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鼓励节能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发展扩大节能环保服务业,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行模式。

(三)积极推广应用非化石能源。大力推进以水电为重点的非化石能源发电,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及地热能,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电力系统效率,优化机组运行方式,加强机组运行经济性分析、设备和燃料管理,降低燃机供电油耗。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和电网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电网传输效率,有效降低线损。加快水泥行业余热发电技术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装机容量(含在建)达到264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建材、钢铁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其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进一步完善能评环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加强节能和环境监察工作。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推进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到2015年,日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加快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到2015年,建成地(市)所在地和重点口岸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实现“县县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目标。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逐步淘汰地级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全面禁止销售国四标准以下车辆,禁止区外注册的国四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严禁出售、转让黄标车,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等手续。2014年年底,在全区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0辆。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面实施黄标车和重型货车限行,要严格划定限行区域和时段。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前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稳步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的“油改气”、“油改电”工作,探索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

(八)强化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的批复》(藏政函〔2014〕7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2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以上,用水总量35.79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41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在线填报平台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园内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机关用房、保障性住房、学校和医院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等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自治区两个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推广应用被动式太阳暖房等符合我区实际的建筑模式。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大力推进脱硫石膏、建筑垃圾等废渣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散装率达到65%以上,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0%,其中2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公众高效、低碳、便捷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推广应用自重轻、载重量大的运输设备。实施营运客货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准入,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快公路养护节能技术推广与应用。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大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投入,大力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在我区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引领和带动全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能减排降碳工作。2014-2015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率达到国家核定我区目标。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示范工程,以电力、建材等行业和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在我区相关科技专项资金计划中,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科技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投入。加强与国家、兄弟省(区、市)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广城市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建筑应用,推广农牧区太阳能、沼气和风能建筑应用,开展城市供热、供暖、供电等热电联供技术研究与应用,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大力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绿色照明新产品,推广公共照明太阳能路灯,加强太阳能照明技术在公示牌、广告灯箱、指示灯等方面的应用。到2015年,建成10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分类计价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完善生活及建筑垃圾、污水和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降碳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国家支持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节能减排降碳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降碳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降碳机制

(十八)实施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国家公布的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降碳市场化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强制回收产品生产者责任制。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节约电量200万千瓦时,节约电力1.5万千瓦。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适时统计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

(二十二)加强运行监测。将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快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要建成自治区和7地(市)节能监察体系。2014年下半年,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环境保护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降碳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四)强化目标责任。强化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和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减排情况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1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

(二十五)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好自治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厅、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节能和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降碳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七)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降碳宣传教育。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专题专栏、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访谈、手机短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降碳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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